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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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04號原告新竹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林智堅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逸書 間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陸萬壹仟肆佰陸拾捌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5日
書記官呂聖儀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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