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執消債清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蕭漢平 代理人 趙興偉 律師(法扶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黃朝掌 相對人即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代理人 蔡孟燐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理人 何宣鋐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對人即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對人即債權人名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如玉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法院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有關法院及監督人或管理人所應進行之程序,由司法事務官為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第及16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調閱債務人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債務人於民國105年6月28日及8月11日陳報狀,債務人名下汽車(車牌號碼00-0000),係西元1991年出廠,出廠已逾20年,堪認無殘值,無變價實益;又債務人名下玉山銀行帳戶存款僅新臺幣(下同)648元,亦無分配實益。是本件清算財團之財產即南山人壽保單預估解約金三筆(保單號碼:Z000000000、Z000000000、Z000000000),合計43,878元,由債務人提出等值現金為變價方法,經轉知債權人後均無不同意見,債務人已提出等值現金43,878元到院分配,業已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該分配表並經送達予債權人、債務人及公告在案,債權人及債務人未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有本院函及公告、公所公告及送達證書、發款通知函各在卷可稽,經核並無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4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