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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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67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分行)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 羅詩婷羅春義林美花 等3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1,04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立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19日
書記官劉雅文

歷審裁判

  •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0 年度 補 字第 67 號裁定(110.02.19)【本件裁判書】
  •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0 年度 司促 字第 242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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