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220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220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22002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丙○○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具狀釋明債務人究為「丙○○」抑或為「 劉志恆 」?並請提出其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95年8月14日
民事庭法官陳連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8月14日
書記官范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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