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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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社區管理費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三八號
原告世貿國家公園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楊金屏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給付社區管理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貳萬肆仟零柒拾貳元,折合銀元貳拾肆萬壹仟叁佰伍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仟陸佰伍拾伍元,折合新臺幣柒仟玖佰陸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李瑜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夏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