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87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8793號債權人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國帥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蔡木年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權人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與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為同一人之證明(如係更名,請提出載有原名稱及更名後名稱之公司變更登記表)。
二、債務人蔡木年(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5年3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