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22號原告 黃桂妹 訴訟代理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吳漢成 律師被告 張道坤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5年度簡字第55號傷害等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昆南
法官陳盈螢法官吳宗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書記官陳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