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7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7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757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維亮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執聲字第5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維亮因公共危險等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受刑人林維亮因公共危險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三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7月6日
書記官任強附表┌─┬─────┬──────┬─────┬───────────┬───────────┬────┐│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可否易科││號│││年、月、日├─────┬─────┼─────┬─────┤罰金│││││、時)│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公共危險│有期徒刑10月│106年08月│橋頭地院10│106年09月3│同左│106年10月│否│││││04日│6年度審交│0日││24日│││││││易字第415││││││││││號│││││├─┼─────┼──────┼─────┼─────┼─────┼─────┼─────┼────┤│2│公共危險│有期徒刑1年│106年09月│橋頭地院10│107年01月│同左│107年01月│否│││││16日│5年度審交│10日││30日│││││││易字第59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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