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壢交簡字第35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肇事遺棄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壢交簡字第353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鍾永章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撤緩偵字第3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鍾永章犯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鍾永章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4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傷而逃逸罪。爰審酌被告於駕車肇事後,非但未報警救護,反置被害人於不顧而逕自離去,罔顧被害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所為誠屬不該,惟犯後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有和解書1紙存卷可憑(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調偵字第459號卷第1頁),犯後坦認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於斟酌本案犯罪情節及被告資力等節後,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4、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張少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林瑞芬中華民國100年12月20日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遺棄罪)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