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8年度附民字第5號原告 阮世昌 被告 陳玉鳳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07年度易字第64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主張:被告乙○○係址設高雄市○○區○○路○○○號「台灣護師醫療產業工會」之理事長,民國106年9月22日民生醫院辦理院內評鑑,原告當日係擔任高雄市立民生醫院之政風室主任,於當日13時10分許,接獲同仁通報,被告出現在民生醫院5B樓層,原告基於職責依法執行安全維護作為,隨即前往,跟隨被告直至1樓櫃台,見被告靠近評鑑委員及機關首長,原告即上前向被告表示如有事情要陳情,可以到政風室陳情。被告聽聞後,突然加快腳步直衝向評鑑委員及機關首長。原告見狀,為免被告對評鑑委員及首長做出危險舉動,隨即伸手在被告之前阻止被告再往前,然被告並無停止之意,導致被告之右手上臂與原告的手臂自然接觸。被告突然對原告咆哮,原告亦立即對於不慎接觸手臂的行為向被告道歉。被告遂藉題發揮,明知原告之行為是為了要阻止被告之舉動,並非故意接觸其手臂,竟基於妨害名譽之犯意,於當日14時10分許、23時36分許,前者在民生醫院門口、後者在不詳之處,以通訊軟體FACEBOOK(下稱臉書)開啟直播,標題寫下「#超級火怒民生醫院直播現在評鑑不可以看是嗎?居然阻擋,還強制不可通行,還違反性騷擾防治,觸摸碰本人身體,右上臂中間側,要求本人跟著去政風室陳情,莫名其妙.....」等言詞,直指原告性騷擾,而足以損害甲○○之名譽。被告上揭情事在網路直播,按網路的特性可以無限制的複製、轉存、轉寄及觀看,然被告身為台灣護師醫療產業工會之理事長,位高權重,其在臉書開啟直播已經貶低原告之人格及社會地位,原告對於他人如何看待其人格乙情,每想到此一情事就會憂鬱,精神上受到不堪之痛苦,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其損害並在臉書直播道歉,而聲明: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②被告應在被告之臉書針對妨害名譽之事直播道歉。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妨害名譽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有本院107年度易字第644號判決書可稽,揆諸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14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銘珠
法官蔣文萱法官吳俞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8月19日
書記官黃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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