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撤緩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撤緩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撤緩字第4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94年執字第21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前經鈞院以92年度簡字第95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緩刑二年,於民國92年7月3日確定在案,詎其竟於緩刑期內更犯竊盜罪,經鈞院於94年2月24日以93年度易字第127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4月2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李幼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強梅芳中華民國94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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