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7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7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743號上訴人匯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德福 被上訴人 林玓禧
林正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8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業於113年7月3日送達被告,有證書附卷可憑。茲上訴人逾期尚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在卷可據,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7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冠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華民國113年7月19日
書記官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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