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簡上附民字第1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82號原告 潘嘉鈴 地址詳卷被告 洪嘉妤 地址詳卷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簡上字第58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然前開刑事案件,因被告於本院審理期日撤回上訴而告確定,本院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本文,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8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李貞瑩
法官陳薇芳法官粟威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8日
書記官廖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