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89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8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899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歐雷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歐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歐雷前因販賣第三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43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年2月確定,而經移付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民國106年8月11日法授矯字第10601758010號核准假釋在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8年12月8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40日,縮短刑期後之刑期屆滿日為108年10月29日。法務部矯正署乃以106年8月11日法授矯字第10601758011號函知聲請人上情,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爰為裁定如主文之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1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周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6年8月16日
書記官佘筑祐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