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141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1414號聲請人 劉天豐 (即 劉天開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51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8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15日
民事第九庭法官陳威帆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5日
書記官黃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