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板小字第621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蔡宛芸
蕭宏澤
被 告 陳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7,586元,及自民國92年10月9日
起至92年11月8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並自
92年11月9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
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33,116元,及其中29,265元自93年3月16日起至
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暨自104
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書記官王昱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