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基小字第116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基小字第一一六○號
原告保證責任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丙○○
甲○○被告丁○○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肆仟伍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五七五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一五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零叁拾陸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B法官陳培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