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31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31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3103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陳麗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捌萬伍仟玖佰壹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一,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按月計收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4月27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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