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智易字第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智易字第1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崇綱上列被告因犯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142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案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吳崇綱(原名 吳建宏 )於民國100年11月14日起至104年6月30日止,曾在址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14樓之16之告訴人恆慕國際設計有限公司(下稱恆慕公司)擔任室內設計師,而明知「 清楠段 公設設計案」、「兆德上品院樣品屋」、「名發建設公設設計案」、「美居君品實品屋」、「置地廣場D2-17F實品屋」、「富宇六藝樣品屋」及「悠森學接待中心及樣品屋」等室內設計照片(即告證2)共95張,均係恆慕公司所有之攝影著作,未經恆慕公司同意或授權,不得任意重製及公開傳輸。詎吳崇綱竟基於擅自以重製及公開傳輸之方式,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先於不詳時間及地點,以不詳方式取得前揭攝影著作之電子檔後,再於105年11月某日,在其位在彰化縣○○鎮○○里○○巷0○0號之住處內,利用電腦設備連接網際網路,並以「吳崇綱」之帳號登入「518外包網」(htt
p://case.518.com.tw/workroom-index-0000000.html)並在該網頁內擅自刊登該等重製後之攝影著作,而以此方式侵害恆慕公司之著作財產權。嗣因恆慕公司之員工於105年12月20日瀏覽網路時,發現吳崇綱有使用前揭攝影著作之情事,而查悉上情,因認被告吳崇綱涉嫌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
1項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及同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等罪嫌等語。
三、本案被告因涉犯違反著作權法,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第92條之罪,依同法第100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就前揭違反著作權法等犯行,於本院107年4月11日審理程序時當庭撤回告訴,有該審判筆錄1份在卷可稽,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本案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法官王詩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毅皓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