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易字第101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上易字第10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上易字第1013號上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海蓮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1003號,中華民國110年3月17日第一審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070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對被告王海蓮為無罪之諭知,核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㈠被告雖矢口否認有何幫助詐欺取財之犯意,辯稱其係以LINE
之通訊軟體與辦理貸款之人(其自稱「 周博涵 」)聯絡,因而受騙寄出存摺、提款卡,並提供密碼予對方云云,然於「周博涵」向被告表示需將帳戶資料寄出,供渠等審核通過後,將款項匯入帳戶,再派業務與被告碰面簽約時,被告向「周博涵」表示:「這是做甚麼用?」、「這樣好怪阿?」、「複雜」、「不會有問題吧?」、「交貨便的寄件者為甚麼是洪X秋?為甚麼不是我的名字?好奇怪」等語,可見被告主觀上已然起疑,依其智識能力、社會經驗,應已預見所提供帳戶有可能遭詐欺集團供為詐欺取財之用,卻仍因需款孔急,交出本案帳戶存摺、提款卡,並告知密碼,具有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甚為明顯。原審認被告無幫助詐欺取財之犯意,尚有誤會。
㈡原審另以「周博涵」作為關鍵字,查詢法務部檢察書類系統
後,發現數件起訴書及不起訴處分書(相關偵查案號詳原審判決理由欄四(五))記載該等案件之被告因申辦貸款,與自稱「周博涵」之人聯絡後,寄出存摺、提款卡等物。然而,有詐欺集團使用「周博涵」名義,向民眾收取存摺、提款卡等物,其中部分民眾經檢察官偵查後,為不起訴處分,固屬正確,但本件被告是否具有幫助詐欺犯意,應獨立認定,尚不得因其他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所指被告犯罪嫌疑不足,即認其亦係遭詐欺集團詐騙而提供帳戶,何況尚有部分民眾係經檢察官偵查後提起公訴。原審以該等起訴書、不起訴處分書認定被告無幫助詐欺犯意,判決其無罪,尚有認事用法之違誤,請撤銷原判決,更為適當合法判決云云。
三、本院查:㈠按刑法之故意除直接故意外,亦包括行為人知悉構成要件事
實預見其發生,且其發生不違背犯人本意始成立之間接故意。若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在犯人主觀上確信其不致發生者,仍應以過失論。刑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詳言之,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但確信犯罪結果之不會成功實現,此即所謂有認識過失。與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且其發生不違背犯人本意始成立之間接故意不同。有認識過失與間接故意,無法純以特定之心理狀態,仍需藉由客觀之情況標準為斷,諸如對構成要件愈能確定認知則容認結果發生之程度愈強、行為對法益之客觀危險性越高則發生結果愈不違背本意、合理動機或之有無(存在合理動機則愈確信結果不發生)等,均得為衡量之依據。
㈡被告因需款孔急,遂以LINE與辦理貸款之「周博涵」聯繫,
寄出存摺、提款卡,並提供密碼給對方。依LINE對話紀錄(見原審卷第41至81頁)中,「周博涵」之人先詳細調查被告之住所、工作、月收入、貸款目的,並詳細說明貸款之利息、期數、辦理流程、進度、拖延之原因,另外陸續要求被告提供身分證、健保證正反面、提款卡正反面、存摺封面及內頁照片、餘額明細等眾多資料,更與被告相約在被告公司附近簽約,甚至傳送與他人之對話紀錄擷圖,使被告認「周博涵」確實有在協助其辦理貸款,而寄出存摺及提款卡。雖被告向「周博涵」表示:「這是做甚麼用?」、「這樣好怪阿?」、「複雜」、「不會有問題吧?」、「交貨便的寄件者為甚麼是洪X秋?為甚麼不是我的名字?好奇怪」等語,被告對於「周博涵」要求預先提供帳戶、密碼,且以他人名義寄出之異常方式,已然起疑,以其智識能力其主觀上顯已預見提供帳戶幫助詐欺之構成要件發生,然酌諸被告與「周博涵」往來經過,「周博涵」所為貸款協辦之解說及闡述,被告又在本身財力不足於正常銀行貸款下,甚至來往之過程中不斷詢問何時撥款,醫院催款等情,其提供帳戶、密碼以求借款確有合理動機存在,其應有信賴「周博涵」以其帳戶施詐結果根本無從發生之可能,不能以被告有預見幫助詐欺結果之發生,而驟論其容認且不違背其本意之間接故意。是以被告所為充其量僅屬刑法第14條第2項之有認識過失,尚難遽論有幫助詐欺之間接故意該當。此外檢察官復未能舉以其他積極證據供法院調查憑參被告有所指犯行,不能證明犯罪自應為無罪之判決諭知。
㈢檢察官猶執前詞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楊唯宏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彭聖斐提起上訴,檢察官越方如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6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許永煌
法官雷淑雯法官吳定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郭侑靜中華民國110年10月28日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簡上字第1003號上訴人即被告王海蓮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市○○區○○路000○0號6樓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9年10月7日109年度簡字第5241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09年度偵字第20701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王海蓮無罪。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王海蓮依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本可預見提供其申請之銀行帳戶予不相識之人使用,可能幫助詐欺集團作為犯罪之用,竟仍不違反其本意,基於幫助他人詐欺財物之犯意,於民國109年4月2日晚間
6時05分許,在新北市林口區「統一超商藍天門市」,將其所申請使用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華南銀行帳戶)存摺及提款卡,以店到店之方式,寄送至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 東泓門市 」,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名為「周博涵」之成年人,供該人所屬之詐騙集團使用。嗣該詐欺集團成員 尤承康竇秉程 (涉嫌詐欺取財罪嫌部分,另案偵辦中)於取得華南銀行帳戶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109年(聲請書誤載為108年)4月6日上午10時許,以電話向告訴人 葉麗嫣 假冒其友人綽號「 小余 」,佯稱急需用錢,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09年4月6日下午1時31分許,委由其女 楊璦倫 臨櫃匯款新臺幣(下同)15萬元至華南銀行帳戶內,嗣因故無法匯出而未能得逞等語。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按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前揭第154條第2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308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980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三、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是以被告之供述、告訴人之證述、華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4月27日營清字第1090010378號函及附件、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安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一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等作為論據。
四、被告坦承華南銀行帳戶為其所有,且其於前述時間、地點,將華南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自稱「周博涵」之人所指定之人,惟否認有幫助詐欺之犯行,辯稱:我沒有幫助犯罪意圖;當時因為公公住院急需用錢,沒有辦法跟銀行貸款情形下,在網路上搜尋過程中看到廣告,在LINE對話過程,他有取得我的信任,我覺得他是真心想要借貸給我,我想說裡面沒有錢,他只是想要測試,他有給我相關事證說明其他人也是這樣做,我就沒有想太多;我急需用錢狀況下失去判斷,我沒有謀取任何利益等語。經查:
(一)告訴人受詐欺集團詐欺,而於前述時間,欲將前述金額匯入華南銀行帳戶,惟因故無法匯出等情,為告訴人證述在卷,且有華南銀行帳戶之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告訴人提供之匯款申請書回條及存摺影本(見偵卷28至28-1、35-1至36頁)等事證可證,足見華南銀行帳戶已遭詐欺集團準備用以作為收受告訴人受騙匯款之款項使用。然而,華南銀行帳戶遭詐欺集團使用,是否出於被告之本意?被告是否有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即為本案爭點之所在。
(二)被告辯稱其是以LINE與辦理貸款之「周博涵」聯絡,受騙而寄出存摺、提款卡,並提供密碼給對方,有提供其與「周博涵」如附件所示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為證(見原審卷第41至81頁)。前述對話紀錄中,「周博涵」先是詳細調查被告之住所、工作、月收入、貸款目的,並詳細說明貸款之利息、期數、辦理流程、進度、拖延之原因,另外陸續要求被告提供身分證、健保證正反面、提款卡正反面、存摺封面及內頁照片、餘額明細等眾多資料,更與被告相約在被告公司附近簽約,甚至傳送與他人之對話紀錄擷圖以取信於被告,使被告誤以為「周博涵」確實有在協助其辦理貸款,足認被告所辯與事實相符而可採信,其確實是因為誤信對方將為其代辦貸款而寄出存摺及提款卡。
(三)一般販賣帳戶之人,多為需錢孔急,有巨大之經濟上壓力,才會願意承擔未來可能背負之刑事罪名,以換取立即可得之報酬。在這樣的情形下,販賣帳戶者不太可能大費周章申請2個LINE帳號、再花費數日虛偽製作如附件所示之LINE對話紀錄;而購買帳戶者,也不太可能花費如此大之心力,去協助販賣帳戶者脫罪。此外,被告與對方之LINE對話紀錄顯示,被告應「周博涵」之要求,先於109年4月1日拍攝其身分證、健保證正反面照片(見原審卷第43頁),再於109年4月2日拍攝其 玉山 銀行帳戶之提款卡正反面、存摺封面及內頁照片(見原審卷第51頁),之後又拍攝其永豐銀行帳戶之提款卡正反面、存摺封面及內頁照片(見原審卷第59頁),最後才拍攝其華南銀行帳戶之提款卡、存摺封面及內頁照片(見原審卷第65至67頁),甚至還特別跑去提款機列印華南銀行帳戶之餘額明細(見原審卷第67頁);而LINE對話紀錄中之包裹照片、統一超商收據(見原審卷第69至71頁)、7-ELEVEN貨態查訊系統查詢結果(見偵卷第29頁),顯示被告確實有應「周博涵」之要求,將存摺及提款卡特別以包裹包裝後寄出,如果只是為了賺取販賣帳戶之利益,不需要大費周章橫跨數日拍攝其與華南銀行帳戶無關之諸多個人資料,並虛構其受騙情節以脫罪,顯然被告所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並非虛偽,而是其與「周博涵」間所發生之真實對話。被告之帳戶既然是因為誤信對方將為其代辦貸款而提供,無意提供帳戶予詐欺集團作為詐欺使用,自難認有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
(四)目前檢警大力查緝人頭帳戶,詐欺集團在收購人頭帳戶日益困難之情形下,自然有一部分會仰賴以詐騙方式取得之帳戶;而詐欺集團詐騙手法推陳出新、層出不窮,除以電話詐欺民眾匯款之外,利用刊登求職廣告或申辦貸款廣告等手法,引誘民眾上門求助,騙取可以逃避執法人員之追查之行動電話門號、金融機構帳戶,亦時有所聞。本案中被告受騙而寄出含有華南銀行帳戶存摺、提款卡之包裹後,即由不認識被告之尤承康,依真實年籍姓名不詳、綽號「翊辰」之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搭乘不知情之竇秉程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前往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東泓門市領取,再將包裹內之存摺、提款卡轉交詐欺集團上手,為證人尤承康、竇秉程證述在卷,且有監視器畫面擷圖、車輛詳細資料、7-ELEVEN貨態查訊系統查詢結果(見偵卷第7至10、29頁)等在卷可稽,而尤承康涉犯之共同加重詐欺取財罪嫌,亦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以109年度偵字第27349號提起公訴。本案情形與一般詐欺集團在網路刊登貸款廣告引誘民眾上門、申請假的LINE帳號與民眾聯絡、請民眾寄到便利商店門市再派車手去取件,以隱匿其身分資料、逃避檢警追緝之手法相符,可見被告確實是因受詐欺集團所騙才提供帳戶。
(五)本院再以「周博涵」為關鍵字,搜尋法務部檢察書類查詢系統,發現:某黃姓民眾因申辦貸款,以LINE與「周博涵」聯絡後受騙,於109年3月11日將存摺、提款卡以交貨便之方式寄至台北市某便利商店,再由詐欺集團派車手前往領取,有臺灣 臺北 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9198號起訴書可證(見本審卷第53至56頁);台中市某詹姓男子因申辦貸款,以LINE與「周博涵」聯絡後受騙,先是提供身分證及健保卡照片,再於109年3月31日將存摺、提款卡寄出,該帳戶因而被詐欺集團用於詐騙他人,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緝字第1242號不起訴處分書可證(見本審卷第49至52頁);台中市某鍾姓男子,因申辦貸款,以LINE與「周博涵」聯絡後受騙,先是提供身分證照片、存摺封面等資料,再於109年7月25日將存摺、提款卡以交貨便之方式寄某便利商店,該帳戶因而被詐欺集團用於詐騙他人,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132
0號不起訴處分書可證(見本審卷第45至47頁);某李姓民眾,因申辦貸款,與「周博涵」聯絡後受騙,於109年
7月21日將存摺、提款卡寄至台北市某便利商店,再由詐欺集團派車手前往領取,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4416號起訴書可證(見本審卷第57至62頁)。前述民眾因申辦貸款而受騙寄出存摺、提款卡之情節,與本案被告受騙之過程相近(包括:申辦貸款、以LINE與「周博涵」聯絡、先提供身分證、健保卡照片、存摺封面等資料、以交貨便方式寄至某便利商店、由詐欺集團派車手領取等),足認該期間確實有詐欺集團透過網路招攬欲辦理貸款之民眾,透過LINE聯繫後騙取民眾寄出帳戶,而用於詐欺犯行使用。當時不僅有詐欺集團使用此手法騙取民眾,更有許多民眾因此受騙,可見此種手法在現在仍足以騙取一般智識水準之民眾,則被告因此而受騙寄出帳戶,即難認有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
五、綜上所述,被告確實是辦理貸款時遭受詐欺集團所騙而提供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檢察官指述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
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之犯行所憑之證據,仍存有合理之懷疑,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本院無從形成被告有罪之確信,依據前述法條意旨之說明,依法自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原審予以論罪科刑,自有未洽。是被告上訴否認犯罪,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而按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於審理後,認應為無罪判決之諭知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定有明文。是以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自應將原判決撤銷,逕依通常程序為第一審諭知無罪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45
2條、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唯宏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彭聖斐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0年3月17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黃志中
法官薛巧翊
法官時瑋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楊喻涵中華民國110年3月23日附件(被告與「周博涵」LINE對話紀錄):
(109年4月1日)(王海蓮傳送打招呼之貼圖)王海蓮:你好(周博涵傳送打招呼之貼圖)周博涵:你好、你住哪、做什麼工作、需要借多少王海蓮:新北市。電腦公司工程助理周博涵:月收入多少、借款用途王海蓮:33000/家人醫療費用周博涵:了解(…)周博涵:我們公司以一萬每個月利息200計算、6萬每個月利息1200、每個月基本分期償還+利息、現在先把身分證、健保卡正
反面拍照附上來、上傳公司審核,大概15分鐘答復(答覆)你能否借你這筆款王海蓮:了解(王海蓮傳送身分證及健保卡正反面照片)王海蓮:15分鐘審核嗎?(…)周博涵:我先跟你說一下,再(在)辦理借款期間、你的資料在我們公司審核,民間借款平台都是有聯網的,如果發現你同時問幾家,會取消你的借款資格,這樣會對你有影響王海蓮:嗯好、了解、再麻煩你了、謝謝周博涵:不客氣王海蓮:希望能辦理(109年4月2日)周博涵:公司看過你的資料,答應你這筆借款(…)周博涵:6萬每個月利息1200、你需要分幾期還王海蓮:有限制期數嗎周博涵:沒有喔、你每個月可以還多少、我幫規劃分期王海蓮:抓1萬、1200*6?月息嗎周博涵:是的王海蓮:請問怎麼辦理、怎麼撥款、跟繳款方式?周博涵:麻煩提供一下你手機號碼,以及你附近超商地址、之後公司會派人員與你面簽王海蓮:什麼時候呢、這兩天嗎周博涵:公司會提供賬(帳)號給你,你每個月還款,把錢匯到公司賬(帳)戶就可以王海蓮:醫療費用急…了解周博涵:正常跑件大概4天左右、等的及嗎王海蓮:能急件嗎(王海蓮傳送哭泣之貼圖)周博涵:沒辦法欸、現在客戶比較多王海蓮:那星期一會安排吧周博涵:好的、地址,手機號碼王海蓮:0000000000、請問是白天安排嗎、公司附近超商可以嗎周博涵:你方便就可以王海蓮:會需要多久時間呢周博涵:15分鐘左右就可以面簽完撥款王海蓮:想說安排公司附近超商,出來一下子應該還好周博涵:可以王海蓮:桃園市○○區○○路0000號(聲寶園區對面的萊爾富便利商店)(周博涵傳送OK之貼圖)王海蓮:但要先確認過來時間、我怕有會議、或是剛好忙不方便外出周博涵:我會提前通知你王海蓮:感謝周博涵:因為我們公司不做現金放款王海蓮:?周博涵:然後你需要提供一個賬(帳)戶接收借款、方便提供哪家銀行或者郵局、麻煩把簿子卡片正面拍照給我、先幫你做資料建檔,以便跑件王海蓮:簽完後再匯款的意思嗎周博涵:簽約當下就會撥款王海蓮:會預扣多少費用?周博涵:不需要扣然後任何費用喔王海蓮:撥款到我提供的帳戶嗎、實拿六萬?周博涵:我們這裡是公司直營,只收利息、是的王海蓮:照片要先給?周博涵:對啊王海蓮:本子就好嗎周博涵:簿子卡片正面拍照王海蓮:要一起拍?分開?周博涵:只要拍照清楚、沒關係王海蓮:明天拍可以嗎、我明天補給你、謝謝周博涵:晚安(周博涵傳送打招呼之貼圖)(王海蓮傳送玉山銀行提款卡正反面及存摺封面照片)周博涵:可以、簿子內頁有刷過的部分麻煩拍一下(王海蓮傳送存摺內頁照片)(周博涵傳送OK之貼圖)周博涵:賬(帳)戶有開通網路銀行或者手機銀APP嗎王海蓮:?周博涵:就是網銀哦(…)周博涵:了解、那麻煩你拿提款卡到提款機,列印一張餘額明細,拍照給我做登記、裡面有錢,要先領出來再列印王海蓮:這是做什麼用?周博涵:因為你第一次在我們公司借款,公司沒有拉聯徵,沒有你的信用紀錄、所以你的收款賬(帳)戶要先寄到公司測試,確認沒有法扣、強扣,以及其他自動扣繳費以後、就會把款項匯到你的賬(帳)戶,隔天安排外務人員與你見面簽約,放款、當下會把賬(帳)戶歸還給你,你可以查詢或者先把錢領出來,確認好,再簽約王海蓮:是喔周博涵:對啊、所以要做餘額登記、賬(帳)戶有錢可以先領出來、那你什麼時候方便用一下、因為這禮拜的名額快滿了,所以如果要辦,麻煩你盡快把資料補齊上來,以便跑件王海蓮:帳戶錢要全部領出來後印餘額給你?面簽當天匯款?帳戶你們會扣著嗎?周博涵:賬(帳)戶不用抵押、面簽放款的時候會一併歸還給你王海蓮:帳戶本子提款卡沒有給你們要歸還什麼?不懂周博涵:上面不是說了嗎、賬(帳)戶要先過來公司做檢測(周博涵傳送哀傷之貼圖)王海蓮:這樣好怪啊…複雜(王海蓮傳送頭暈之貼圖)周博涵:沒有複雜(周博涵傳送與其他客戶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周博涵:所有客戶都是一樣的哦(周博涵傳送證明書及借款合約書照片)王海蓮:所以說本子跟卡片我要寄去給你嗎?周博涵:寄過來公司、大概什麼時候可以用好欸王海蓮:可以別的帳戶嗎、因為玉山我有自動扣款周博涵:有扣款不可以哦、那你用別的賬(帳)戶、要重新拍照給我哦(王海蓮傳送永豐銀行提款卡正反面、存摺封面及內頁照片)王海蓮:寄到哪裡周博涵:102開戶的都沒有使用過嗎王海蓮:還沒有刷周博涵:方便刷一下嗎王海蓮:晚一點刷、但應該沒有什麼變化周博涵:順便拿提款卡到提款機列印餘額明細,拍照給我做登記王海蓮:這個可以嗎周博涵:可以王海蓮:嗯周博涵:晚點聯絡王海蓮:寄到哪裡周博涵:公司會提供超商的寄件方式,你用好之後,我會傳給你(王海蓮傳送頭暈之貼圖)(…)王海蓮:帳戶太久沒有使用、註消(銷)了、要等星期一才能辦理周博涵:蛤、那邊還有別的賬(帳)戶或者郵局嗎(王海蓮傳送虛脫之貼圖)(周博涵傳送哀傷之貼圖)王海蓮:怎麼辦周博涵:這樣只能用你玉山戶頭了、玉山的有什麼方面的自動扣欸(王海蓮傳送頭昏之貼圖)周博涵:有什麼問題嗎王海蓮:是常用戶頭…寄過去的話我就沒有提款卡可用…要處理轉帳學費或是雜費支出周博涵:這兩天要用到提款卡嗎(王海蓮傳送虛脫之貼圖)周博涵:那怎麼辦、或者有家人的賬(帳)戶可以提供嗎王海蓮:家人?不好吧、我想問一下喔!如果借10萬的話可以嗎?這樣分期怎算?周博涵:那你明天能用好嗎王海蓮:這樣可以付醫療費用跟看護費周博涵:不然公司怎麼給你放款欸、可以王海蓮:要幫忙問問公司嗎周博涵:你的審核最高借款額度是15萬、所以可以借到10萬王海蓮:星期一可以拿到嗎、我找找看有沒有其他戶頭周博涵:所以你現在要先把方便提供給公司的賬(帳)戶,資料整理好拍照,然後寄過來、不然禮拜一都趕不上了王海蓮:就是寄存簿跟提款卡對嗎周博涵:對啊、那你現在都還不能確定用哪個欸、我也沒辦法確定資料上傳公司王海蓮:我等下找給你(王海蓮傳送華南銀行存摺封面照面)王海蓮:內頁我等下刷、這個可以嗎周博涵:可以、順便拿提款卡去列印哦王海蓮:只要列印餘額就好嗎周博涵:是的王海蓮:好(王海蓮傳送華南銀行帳戶存摺內頁及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王海蓮:可以嗎、這樣OK嗎、給我地址去寄周博涵:可以、那你先找盒子,把簿子卡片放在裡面,多塞點廢紙,雜物進去,用膠帶包裝好,以免寄件途中損壞卡片、包裝好拍照給我,一會我把寄件方式傳給你王海蓮:用7-11有文件袋、沒有盒子周博涵:不可以(王海蓮傳送頭暈之貼圖)周博涵:盡量用盒子裝,因為很多客戶寄件的時候,沒有用盒子包裝好,公司領到資料的時候,經常發現會壞卡片王海蓮:星期六有人收?周博涵:是的、公司全年都會有安排人員上班、只是假期期間,大多數員工都會休息而已(王海蓮傳送盒子之照片)王海蓮:這樣可以吧周博涵:可以、是現在用嗎王海蓮:對、很趕周博涵:稍等、7-11便利超商、IBON機器上操作、寄貨→代碼輸入→代碼Z00000000000→確認→完成→列印、寄好了,把收據拍給我王海蓮:沒有地址?周博涵:不用寫資料王海蓮:盒子不用寫嗎周博涵:輸入代碼列印單子就可以、是的、會列印單子的王海蓮:我試試(王海蓮傳送寄件發票及寄件收據)王海蓮:寄出了、麻煩收到通知我一下周博涵:好的王海蓮:重要物品怕怕的周博涵:公司收你的資料,我會通知你(王海蓮傳送拜託之貼圖)周博涵:我每天10點到晚上1點都在王海蓮:謝謝周博涵:有什麼問題可以賴、麻煩提供一下提款卡密碼,公司收到資料,會計測試需要用到王海蓮:幫我趕星期一了、00000000、不會有問題吧周博涵:不會、沒有網銀嗎王海蓮:沒有周博涵:了解、方便提供一下賴ID嗎王海蓮:annie640715、還有嗎。我要趕去醫院了周博涵:之後要介紹客戶過來,或者下次要辦可以當天放款(周博涵傳送OK之貼圖)王海蓮:不好意思在(再)留言給我周博涵:保持聯絡王海蓮:拜託了、謝謝、對了10萬分期月繳多少周博涵:我幫你算看看、10萬分12期、每個月還本金8340+利息2000、以本金減少一萬為基準、利息就會少200、不需要綁約,可以提前還王海蓮:10340一個月、是嗎周博涵:是的王海蓮:Ok周博涵:如果本金有還清一萬、利息會相應減少200王海蓮:嗯嗯(周博涵傳送OK之貼圖)(109年4月3日)(王海蓮傳送打招呼之貼圖)王海蓮:請問一下、交貨便的寄件者為什麼是洪X秋、為什麼不是我的名字???好奇怪周博涵:這是以我們公司股東人員名字申請的寄件代碼,方便所有客戶寄件用的王海蓮:了解周博涵:等我通知哦王海蓮:嗯嗯(109年4月4日)王海蓮:你好,請問收到了嗎?謝謝周博涵:你的件今天才到哦、公司收到資料,我會通知你王海蓮:Ok、請問一下,星期一能拿到錢嗎?醫院再(在)催醫療費用…(王海蓮傳送哀傷之貼圖)周博涵:我已經有根(跟)公司說過了、盡快幫你趕禮拜一(…)王海蓮:請問一下公司還沒有收到資料嗎?周博涵:我問問看,稍等王海蓮:醫院又在問醫療費用了……真的很急了周博涵:公司有收到你的資料,等測試好,就可以安排給你放款、先不用急,這兩三天就可以放款了王海蓮:還要2-3天嗎(王海蓮傳送哭泣之貼圖)周博涵:明天等通知王海蓮:禮拜一(109年4月6日)王海蓮:請問今天能處理嗎?周博涵:要下午才有通知哦王海蓮:所以是下午會通知會簽及撥款嗎?周博涵:不是啦、下午會通知什麼時候放款(…)王海蓮:目前沒有接到電話喔周博涵:今天趕不上放款哦王海蓮:那有確定時間嗎周博涵:今天安排測試,要等測試才確定時間放款王海蓮:測試時間要多久周博涵:等明天可以嗎(…)周博涵:今天還沒有安排到你的案件、抱歉!等明天可以嗎王海蓮:@@、什麼時候可以周博涵:最慢禮拜三可以放款、我明天在(再)幫你問一下(王海蓮傳送哀傷之貼圖)周博涵:因為連假過後,案件比較多、耽誤一兩天時間(109年4月7日)王海蓮:今天麻煩在(再)幫我問一下喔、謝謝(王海蓮傳送打招呼之貼圖)王海蓮:在嗎(王海蓮撥打電話未通)王海蓮:麻煩盡快回覆我、謝謝、在嗎、哈囉(王海蓮撥打電話未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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