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2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24號聲請人 謝娜 鈴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前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71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聲請公告於司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過調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
271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經聲請人之聲請,於110年8月16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至110年12月16日為止已滿4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至今無人申報權利,有上開本院裁定及網頁資料各1份在卷足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查核無誤,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26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黃宣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1月26日
書記官涂文豪┌────────────────────────────┐│附表:│├─┬──┬──┬──┬───┬───┬──┬────┬─┤│編│發票│受款│付款│帳號│票面金│發票│支票號碼│備││號│人│人│人││額(新│日││考│││││││台幣)││││├─┼──┼──┼──┼───┼───┼──┼────┼─┤│00│雄陽│謝娜│華南│702160│50,000│110│RD416686│││1│汽車│鈴│商業│042345│元│年6│0││││有限││銀行│││月1│││││公司││新興│││日│││││林││分行││││││││嘉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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