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82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8216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林彥甫 債務人 潘曉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伍仟陸佰捌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捌佰貳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違約金計算方式:暨延滯第一個月計收逾期費用叁佰元違約金,連續延滯第二個月計收逾期費用肆佰元違約金,連續延滯第三個月計收逾期費用伍佰元之違約金,每次最高連續收取數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7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7月19日
書記官林國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