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4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4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343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黃錦海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尤勝源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所提之債權憑證所示內容,與請求給付之金額新臺幣2萬元不相符,故請釋明正確之請求內容及金額。
二、若係請求票款,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票據號碼CH698190號之票據)。
三、請提出債務人尤勝源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四、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4月13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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