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86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8666號債權人廣豐公園NO.1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宏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張家銘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二、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查報債務人是否居住於陳報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