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7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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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審交附民字第27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72號原告 魏慧嫻 被告聯倉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遲仁奇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9年度審交易字第69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如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遲仁奇已於民國110年2月10日死亡,未及為言詞陳述或提出書狀,被告聯倉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則亦未以言詞或書狀表示意見。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於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刑事案件因被告遲仁奇死亡,經本院以109年度審交易字第691號諭知不受理判決在案,揆諸上開法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中華民國110年2月2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黃右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10年2月22日
書記官方柔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