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附民字第3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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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5年度附民字第30號原告甲○○被告乙○○
樓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1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何燕蓉
法官胡芷瑜法官蘇琬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弘樺中華民國95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