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繼字第6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繼字第677號聲明人乙○○法定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聲明限定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法第1156條所定限定繼承陳報事件,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4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明人主張被繼承人甲○○於民國95年5月4日死亡,其最後之住所為桃園縣○○鄉○○路○○○巷○○弄○○○號,聲明人對被繼承人生前債務除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抵押債務外無所悉,被繼承人有何債權,均無法詳細得知,依民法第1154條第1項、第1156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141條第1項規定,於繼承開始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聲明限定繼承等語。本件乃民法第1156條所定之限定繼承陳報事件,惟被繼承人之最後住所在苗栗縣後龍鎮東明里15鄰下浮尾9號,此戶戶籍謄本可稽,依上開規定,本院並無管轄權。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管轄之台灣苗栗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95年6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雪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6月13日
書記官許億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