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簡上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簡上字第64號上訴人 王俊琳 被上訴人 余秋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法指定民國107年3月20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2月12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審判長法官湯文章
法官沈培錚法官曹庭毓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12日
書記官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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