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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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204號原告 謝來成 被告 謝昌達
謝明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27日以105年度補字第338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58,080元,該裁定於同年6月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補字卷第9頁)。惟截至同年7月26日止,原告仍未補繳上開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稽(見補字卷第10頁至第13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葉淑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書記官陳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