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法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法字第46號聲請人嚴超關係人財團法人樹德科技大學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本院裁.
主文財團法人樹德科技大學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表。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樹德科技大學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主管機關教育部於民國86年6月19日許可設立,並於同年6月24日登記經本院核發法人登記書在案。茲為因應業務需要,經董事會決議修訂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並經報請主管機關教育部核備在案,爰依法聲請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因業務需要,經董事會決議修訂捐助章程,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等情,並提出教育部100年11月11日台技(二)字第1000203150號函、法人登記證書、董事會會議記錄、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各1份為證,堪信為真實。本院審酌本件聲請修訂之捐助章程乃財團法人之重要管理方法,修訂後捐助章程之規定,與財團法人樹德科技大學設立目的相符,且與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從而,本件聲請修訂捐助章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宛榆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5日
書記官周耿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