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87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呂宗興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字第11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呂宋興 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同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觀諸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規定甚明。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3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又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之罪,分別係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規定,本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於107年3月9日已就上開各罪所處之刑,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請求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意願回覆表存卷可參,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本院審酌其上開所犯案件類型、時間、手段及所生之危害,暨其犯後態度、智識程度及家庭狀況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雖得易科罰金,但與編號3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應執行之刑結果,已不得易科罰金(司法院釋字第144號及第679號解釋參照),爰毋庸就所定之應執行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2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嘉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3月27日
書記官黃亭嘉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有期徒刑8月││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5年07月17日│106年09月06日│106年09月07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6年度撤緩│嘉義地檢106年度毒偵│嘉義地檢106年度毒偵││年度案號│毒偵字第63號│字第1505號│字第1505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嘉簡字第1656│106年度訴字第682號│106年度訴字第682號││事實審││號││││├────┼──────────┼──────────┼──────────┤││判決日期│106年11月29日│107年01月23日│107年01月23日│├───┼────┼──────────┼──────────┼──────────┤││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嘉簡字第1656│106年度訴字第682號│106年度訴字第682號││判決││號││││├────┼──────────┼──────────┼──────────┤││判決│106年12月15日│107年02月09日│107年02月09日│││確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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