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催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司催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催字第106號聲請人 郭耀楚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聲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其所簽發,以台南市安定區農會為付款人,票號為AD0000000之支票1紙聲請公示催告云云。
二、按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以得依背書轉讓之證券或法律有規定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539條第1項定有明文。然本件聲請人所遺失之支票並未依票據法第125條第1項第7款完整記載發票年、月、日,依同法第11條第1項之規定,此票據應屬無效,是其既非證券,則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即屬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
司法事務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