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04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04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0469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張高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參仟伍佰參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相對人於民國89年7月25日間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45萬元整,利息按年利率9.25%計付。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民國94年2月1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
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㈡、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撥款記錄及帳務資料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20469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張高東│民國94年2月2│至清償日止│年息9.25%│││63537││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張高東│民國94年1月2│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63537││5日起││以內部份,按上│││元││││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加付違約金。│└──┴───┴─────┴──────┴──────┴───────┘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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