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聲字第16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聲字第1692號聲請人 劉添勝 相對人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黎婉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柒仟零參拾貳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經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182號及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易字第447號判決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五分之四,餘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訴人即聲請人負擔;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確定。
二、經查,聲請人於第一審繳納裁判費合計新臺幣(下同)8260元及證人旅費530元,共8790元。又本院於112年11月30日通知相對人提出費用計算書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相對人迄未提出,本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相對人嗣後仍得另行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是以,本件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訴訟費用確定為7032元(計算式:8,790×4/5=7,032),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周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