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5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5128號債權人 鄭承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李采穎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釋明 張永祥 匯入債務人李采穎戶頭之新臺幣318萬8516元為債權人投資額之證明。
㈡ 陳明 對債務人李采穎請求700萬元之依據為何?並提出證
據釋明(債權人既陳明張永祥將318萬8516元匯入債務人李采穎戶頭,則對李采穎請求700萬元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0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10月18日
書記官王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