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7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7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718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朱宣逸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11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朱宣逸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朱宣逸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7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朱宣逸前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已分別確定在案等情,有本院106年度竹北簡字第265號刑事簡易判決書、106年度竹北簡字第342號刑事簡易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資料附卷可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哲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1月3日
書記官曾柏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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