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51號聲請人天主教聖功學校財團法人法定代理人 蔡素琴 代理人 曾惠蓮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天主教聖功學校財團法人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天主教聖功學校財團法人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前於民國53年6月30日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核准設立,並經本院准予登記,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在案。茲因該財團法人因應業務需要,業經第16屆董事會第17次董事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為如附件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之規定,聲請准予變更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變更前捐助章程、變更後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董事會會議記錄、主管機關核備文、法人登記證書各1份為證,堪信為真;又該財團法人變更後之捐助章程,業經主管機關教育部同意核定,有教育部102年11月28日臺教授國字第0000000000號函影本1份在卷足據,應認業已符合非訟事件法第62條前段規定,本院自毋庸再徵詢主管機關之意見。本院審酌聲請人之聲請,核與財團法人之設立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認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2日
書記官鄭瓊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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