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25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定累犯之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55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兆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就本院102年度上訴字第3240號確定判決聲請更定累犯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聲字第11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兆宏犯如附表所示之伍罪,均累犯,均更定其刑如附表「更定其刑」欄所載之刑。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黃兆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2年度上訴字第3240號判決確定後,發現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48條規定,更定其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2分之1,刑法第4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48條前段規定,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者,依前條之規定更定其刑。而依刑法第48條規定應更定其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黃兆宏前因多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分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1年、1年確定在案,並經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核發之98年執更字第1431號之1、98年執更字第2383號之1、98年執字第13562號之1指揮書自民國98年3月16日接續執行至102年11月10日,受刑人並於101年9月14日縮短刑期假釋並付保護管束,該次假釋雖經撤銷,而經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3年執更緝字第146號執行假釋殘刑,惟受刑人於執行假釋並付保護管束時,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執更字第1431號之1指揮書(即98年3月6日至100年11月10日)業已執行完畢,此有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報請撤銷假釋報告、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執行指揮書回證、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完整矯正簡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嗣受刑人黃兆宏於附表所示之犯罪時間地點,犯如附表所示施用毒品罪,經本院以102年度上訴字第3240號判決判處如附表所處罪刑,並就附表編號1、2、4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扣案含海洛因成分殘渣袋壹個(袋內殘渣量微無法秤重)沒收銷燬之;注射針筒壹支沒收。附表編號3、5所示之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確定,有該判決書可佐。是受刑人黃兆宏前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係於100年11月10日執行完畢,則受刑人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再犯附表所示之施用毒品罪之犯行,核屬前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即與累犯之構成要件相符,應以累犯論,原確定判決疏未依法論以累犯,自有未洽,且所處之刑尚未執行完畢或經赦免,茲檢察官向最後事實審之本院,就本院102年度上訴字第3240號判決所處之罪聲請更定累犯之刑,即屬有據。經本院審核認聲請合於法律規定,爰更定其刑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48條前段、第4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14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嶽承
法官黃美盈法官李麗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媖如中華民國104年8月17日附表:
┌──┬──────┬───────┬───────┬──────────┬──────────┐│編號│犯罪時間地點│施用毒品及方式│查獲時間及地點│所處罪刑│更定其刑│├──┼──────┼───────┼───────┼──────────┼──────────┤│1│102年3月19日│以針筒注射方式│102年3月20日上│黃兆宏施用第一級毒品│黃兆宏施用第一級毒品│││某時,在桃園│施用第一級毒品│午11時10分許,│,處有期徒刑柒月。扣│,累犯,處有期徒刑玖│││縣龍潭鄉北龍│海洛因1次│為警在桃園縣龍│案海洛因殘渣袋壹個(│月。扣案海洛因殘渣袋│││路300號住處○○○鄉○○路298│袋內殘渣量微無法秤重│壹個(袋內殘渣量微無│││││號3樓居處查獲,│)沒收銷燬之。│法秤重)沒收銷燬之。│││││並扣得海洛因殘│││││││渣袋壹個。│││├──┼──────┼───────┼───────┼──────────┼──────────┤│2│102年5月18日│以針筒注射方式│102年5月18日晚│黃兆宏施用第一級毒品│黃兆宏施用第一級毒品│││下午4時許,│施用第一級毒品│間9時20分許,│,處有期徒刑柒月。扣│,累犯,處有期徒刑玖│││在桃園縣龍潭│海洛因1次│在桃園縣平鎮市│案注射針筒壹支沒收之│月。扣案注射針筒壹支○○○鄉○○路300││民族路2段199號│。│沒收之。│││號住處││前為警查獲,並│││││││扣得注射針筒壹│││││││支。│││├──┼──────┼───────┼───────┼──────────┼──────────┤│3│102年5月15至│以鋁箔紙燒烤方│同上│黃兆宏施用第二級毒品│黃兆宏施用第二級毒品│││16日某時,在│式施用第二級毒││,處有期徒刑貳月,如│,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桃園縣龍潭鄉│品甲基安非他命││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北龍路300號│1次││仟元折算壹日。│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住處│││││├──┼──────┼───────┼───────┼──────────┼──────────┤│4│102年5月21日│以針筒注射方式│102年5月22日晚│黃兆宏施用第一級毒品│黃兆宏施用第一級毒品│││某時,在桃園│施用第一級毒品│間7時40分許,│,處有期徒刑柒月。│,累犯,處有期徒刑玖│││縣龍潭鄉北龍│海洛因1次│在桃園縣楊梅市││月。│││路300號住處││青山三街129號│││││││2樓之1為警查獲│││├──┼──────┼───────┼───────┼──────────┼──────────┤│5│102年5月20日│以鋁箔紙燒烤方│同上│黃兆宏施用第二級毒品│黃兆宏施用第二級毒品│││某時,在桃園│式施用第二級毒││,處有期徒刑貳月,如│,累犯,處有期徒刑叁│││縣龍潭鄉北龍│品甲基安非他命││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路300號住處│1次││仟元折算壹日。│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