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交附民字第3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交附民字第3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附民字第309號原告 陳淑萍 被告 李睿 書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3年度交易字第188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曾佩琦
法官廖欣儀法官蔡美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惠雯中華民國104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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