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簡上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貨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簡上字第155號上訴人旺佶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趙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遠東加油站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查本件原審被上訴人請求之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6,651元,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未超過10萬元,應適用小額訴訟序,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規定,對於小額訴訟之上訴,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不得為之。故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補正上訴理由,並敘明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之具體內容。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7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康弼周
法官沙小雯法官詹秀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7日
書記官黃國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