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聲字第6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股東關係存在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一年度台聲字第六三五號聲請人 彭耀華 上列聲請人因與鼎立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存在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本院裁定(一○○年度台聲字第九三四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法院認無再審理由,裁定駁回後,不得以同一事由,對於原確定裁定或駁回再審聲請之確定裁定,更行聲請再審,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準用第四百九十八條之一規定甚明。本件聲請人前以本院一○○年度台抗字第四一○號確定裁定認其附帶上訴及追加之訴為不合法,有未適用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條第二項後段及同法第四百四十六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之消極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對之聲請再審,其聲請經本院以一○○年度台聲字第九三四號裁定認無再審理由,予以駁回。茲聲請人仍以同一事由,對於該駁回再審聲請之確定裁定,更行聲請再審,依上說明,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禎
法官黃義豐法官陳重瑜法官林大洋法官劉靜嫻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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