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49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宗敏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1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美文
法官林建鼎法官張詠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玉蘭中華民國101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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