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9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9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9397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債務人 李玉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12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支付命令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債務人李玉芬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債務人李玉芬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中華民國101年8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8月17日
書記官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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