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456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456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45688號債權人 陳富美 債務人 陳秀麗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秀麗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為何。(台端聲請狀記載事實及理由中約定清償日為民國98年10月10日,惟清償日前之利息無法請求,如書寫錯誤請具狀更正)
二、債務人陳秀麗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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