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454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454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45494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務人 蔣秀梅 債務人 陳子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一)、債務人蔣秀梅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萬肆仟陸佰
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七三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蔣秀梅、陳子慶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
柒仟壹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七三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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