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35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35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353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兼好克彦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翠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玖仟玖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一.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9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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