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上字第8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重上字第8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上字第814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成允 訴訟代理人 李家慶 律師
蕭偉松 律師 蔡步青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貿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玉金 訴訟代理人 李漢鑫 律師
蕭美玲 律師上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8月5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十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28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李媛媛
法官林翠華法官陳心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28日
書記官陳珮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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