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76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762號聲請人 何明憲 代理人 林慧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43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3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佳薇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3月30日
書記官陳弘毅附表:111年度除字第76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077GD0000000-011000002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077CX0000000-01500003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74NX-00000000-01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