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61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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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61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614號聲請人兼下二代理人 林憲立 (即 林賴雪鳳 之繼承人)聲請人 林緯立 (即林賴雪鳳之繼承人)
林昭宇 (即林賴雪鳳之繼承人)法定代理人 周珠蓮 上三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盧家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149號公示催告在案。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2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故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3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許筑婷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3月30日
書記官林政彬附表:111年除字第61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1313002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92ND00000000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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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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