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61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613號聲請人 林緯立 (即 林碩熿 之繼承人)
林昭宇 (即林碩熿之繼承人)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周珠蓮 聲請人兼共同代理人 林憲立 (即林碩熿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14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2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佳薇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3月30日
書記官陳弘毅
附表:111年度除字第61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國賓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0-01400002國賓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1393003國賓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1179004國賓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198005國賓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1103006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1298007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000-01329008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0NX0000000-0123